第六条

有效

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建设数量及规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编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