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配建和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县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