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者投诉。受诉部门应当对检举或者投诉事项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并告知检举人或者投诉人。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