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