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市和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污染和商业经营等社会生活中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区、县(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隔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