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