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