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