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公开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并在接到有关环境噪声污染的举报、投诉后,依法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