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道路货运市场工作,负责全市道路货运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运市场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道路货运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税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道路货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