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运输易溢漏或者其它易污染环境货物的车辆,无防护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