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及时查处投诉举报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