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