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三十条有效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一)驾驶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二)驾驶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三)驾驶小型或者微型载客汽车、轻型或者微型载货汽车、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的,处1500元罚款;(四)驾驶大型或者中型载客汽车、重型或者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的,处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