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第四章 对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第二十八条有效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违反规定拖曳、牵引故障车、肇事车的;(二)正常情况下驾车,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三)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四)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五)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的;(六)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