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自治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旅游项目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价格,禁止强制消费。

旅游经营者接待旅游团队应执行同业报价标准,景区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且对外报价应当在每年的5月1日之前到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交易安全可靠。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