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旅游交通标识及主要旅游景区(点)交通指示标识应当纳入自治县公路交通标识设置体系,由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并使用中、满、英、韩对照文字。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