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九条有效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人参种植档案自人参销售后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等基本信息;(三)使用的种子、种苗等农业投入品的基本资料;(四)经营管理措施与病、虫、鼠害防治情况;(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