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参种植者应当建立人参种植档案,人参种植档案自人参销售后保留期限不少于二年。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种植者姓名或者企业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种植地块位置和土壤等基本信息;

(三)使用的种子、种苗等农业投入品的基本资料;

(四)经营管理措施与病、虫、鼠害防治情况;

(五)种植日期和收获日期。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