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人参,是指桓仁山参和园参。(一)桓仁山参是指播种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森林环境中自然生长15年以上的人参,俗称野山参;(二)园参是指非林地起床栽培的人参。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