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应当自产品售出后不少于二年。

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货票据,产品名称、种类、来源、数量、价格和日期等;

(二)产品检验报告;

(三)存放的场所和状况;

(四)销售票据,产品名称、种类、去向、数量、价格和日期等。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