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满族自治县人参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人参及其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应当自产品售出后不少于二年。人参及其产品经营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进货票据,产品名称、种类、来源、数量、价格和日期等;(二)产品检验报告;(三)存放的场所和状况;(四)销售票据,产品名称、种类、去向、数量、价格和日期等。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