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养犬人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