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品种目录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