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修改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