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侵占、挪用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