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
(五)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就业信息;
(六)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七)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八)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九)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