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华侨在本市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邮政、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和买卖、投资创业、税务、公证、机动车买卖及驾驶证申领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证明身份。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