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华侨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华侨权益保护政策措施。

市及区(市)县侨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华侨权益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