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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已废止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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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