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已废止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