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第三章 造林、管护与检查验收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耕还林植被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退耕还林者应当履行管护义务。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