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第二十三条有效退耕土地还林营造的生态林面积,以县为单位核算,不得低于退耕土地还林面积的80%。退耕还林营造的生态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认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