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申请表(以下简称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二)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三)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五)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保证文书;(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