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第十二条有效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