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药品监督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药品抽查检验,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向复验机构预先支付药品检验费用。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