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章 药品监督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