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三条已修改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