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第十条已修改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受托方必须是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