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章 灾后恢复第五十六条有效抗旱经费和抗旱物资必须专项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私分。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抗旱经费和物资管理的监督、检查和审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