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和保护工作,组织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和集雨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雨情和墒情信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