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