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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