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条例/第四章 旅行社经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委派其从事领队业务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应当将本单位领队名单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