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20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

(二)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

(三)没有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记录;

(四)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有关枪支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熟练掌握枪支使用、保养技能。

配备公务用枪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必须严格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由所在单位审查后,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考核;审查、考核合格的,依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持枪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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