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持枪人员管理责任制度,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制度和枪支安全责任制度;对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批准的持枪人员加强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培训,经常检查枪支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