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