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形成的协议书、工作图、界线标志记录、备案材料、批准文件以及其他与勘界记录有关的材料,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