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质资料的汇交第九条有效本条例附件规定的下列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一)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地质资料;(二)海洋地质资料;(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向其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地质资料,由地质资料汇交人向地质工作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