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八章 海损事故第四十七条有效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和沿海水域造成人命、财产损害事故时,应积极救助受害的船舶和人员,及时向港务监督报告,并接受调查和处理。如果肇事者见危不救,隐匿逃遁,将从严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