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五章 航道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船舶应爱护航道设备和助航标志,如损坏了助航标志、港口建筑或其他设施,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并应负责恢复原状或偿付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