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四章 危险货物第二十九条有效船舶申请签发装运出口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明书,应在开始装载三天之前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包装、数量、装载位置(并且附具货物装载图)、中途港和目的港等事项并在港务监督指定的泊位进行装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