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第二章 停泊第二十条有效船舶进行下列事项,应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批准:一、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试航、试车;三、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烧焊(进船厂修理的除外),或者在甲板上明火作业;五、悬挂彩灯。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